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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文件依据及贷款流程

信息来源:社保科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7-06 点击:

    一、文件依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2015〕247号)
    二、贷款主体:本县辖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微型企业、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实体、吸纳上述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将上述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服务机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享受贷款政策,优先扶持国家鼓励产业,重庆市重点发展产业。
    四、贷款额度:1.个人创业项目(个体、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由中央、市、县按规定给予贴息。2.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每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按所招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贷款期限: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6的个人可二次贷款,二次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新吸纳前述五类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多次贷款。首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可续贷1年,时间从贷款上账日开始计算;首次贷款还本付息后贷款人满足前述要求可二次贷款。
    六、贷款利率: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七、贷款还贷贴息:贷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含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逾期不予贴息。
    八、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保证担保
    1.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
    (2)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3)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自然人保证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
    (2)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务员按行政级别个人担保额度分别为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最高9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最高6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最高30万元、科员2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按职员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不超过最高额度担保;有稳定收入的企业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机构、各商业银行、烟草公司、自来水厂、石油公司、排水公司、垃圾处理厂、保险公司、邮电邮政、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总额。
    3.市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对无抵押物或保证人的优质创业项目,由县就业经办机构向市小微担保公司推荐,市小微担保公司以市场的手段提供贷款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担保手续费。
    (二)抵押、质押担保
    1.抵押、质押物为符合承贷银行规定且认可的房屋、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90%;机器设备及其他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60%;
    2.抵押、质押价值的认定可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人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贷款人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九、贷款流程:1.借款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永安、鱼复街道也可直接到就业局申请) 2.社保中心初审借款申请人资格和基础资料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不符合、退回) 3.报县就业局审核 4. 承贷银行调查(查借款申请人和担保人信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有严重不良记录和不良余额的,退回就业局) 5.符合条件的,签合同、收集、完善内部信贷资料 6.贷款出账(回馈就业局,建立贷出台账,报财政局备案) 7.贷款收回(回馈就业局,建立回收台账, 报财政局备案) 8.贷款贴息(银行收集贷款收回凭证报就业局汇总,就业局报财政局审核贴息;逾期还款的,不予贴息)
    咨询电话(奉节县就业局创业指导科):023-565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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