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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奉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信息来源:段书成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2-27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民宗办、县农委、县林业局联合印发《奉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资金适用范围、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责、资金使用报账、资金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改善农村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扶贫小额贷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方面。
      《细则》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程度、政策任务、脱贫成效、巩固脱贫成果需要等。
      《细则》规定,项目启动资金和进度款的拨付规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相关人员签字齐全,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项目实施主体办理资金结算、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开展自查验收,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后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由资金管理单位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或补助对象。
      《细则》要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每年组织发展改革委、民宗办、林业局、农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帮扶政策类资金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执行、驻村工作队和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细则》要求,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选取扶贫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各行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评价对象为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业主和实施单位。评价方式为部门组织评价和评价对象自我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扶贫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细则》强调,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农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凡是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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