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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起草全县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三)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的建议,拟订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财税政策。拟订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参与研究拟订全县地方金融和融资政策。 
   (四)管理全县财政收支,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县级年度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县级年度预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并按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收取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包括涉农直补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财政资金管理。承办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归口管理全县政府外债,负责全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代表县政府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会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四)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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